张先生与李女性曾是夫妻关系。2017年,张先生在上班途中,开车不小心撞到了刘用户的车,法院判决张先生给付刘用户修理汽车费10万元(尚未赔付)。2019年,张先生和老婆李女性因感情不和闹离婚。在协议时,老公张先生需要老婆李女性一同承担对刘用户尚未赔付的10万元债务。老婆觉得,人是张先生撞的,跟自己没关系,这部分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。双方协商不成,诉至法院。
北京海淀区法院觉得,依据民法典的规定,夫妻一同债务应当拥有夫妻的一同举债合意,且所付债务用于家庭平时生活。张先生因开车与别人发生交通事故,由此产生的债务既非夫妻一同举债合意,又非用于家庭平时生活,因此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之债。遂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北京中院经审理觉得:张先生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路上,上班行为是家庭一同生活的内容,上班所得薪资也是夫妻一同财产,因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,是基于夫妻一同生活谋取利益,应是夫妻一同债务。综上所述,确认张先生欠付刘用户的10万元是夫妻一同债务,应当由李女性承担一半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判决李女性承担5万元。